【案情】
2018年9月30日消费者王女士在营口市某商场购电磁炉,花费509元。回家使用后电磁炉爆炸,消费者找到商家,要求退货。商家答应给换新拒绝退货。消费者随即来到营口消协,希望消协部门帮助调解。
【处理过程及结果】
我处接到消费者投诉后,立即对消费者阐述的情况进行核实,并第一时间与商家取得联系,经工作人员的调查了解,消费者阐述情况属实。经过积极地调解,商场经理同意为消费者退货,消费者表示满意。
【评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