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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广告发布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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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2-2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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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广告发布登记管理

                  工作的指导意见

                            

                                                      工商广字〔201625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第89号令)已经于2016111日公布,并于2016121日起施行。为规范广告发布登记工作,现就广告发布登记管理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广告发布登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明确规定的一项关于广告发布资质的行政许可事项,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及《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的各项规定,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总体要求,依法做好广告发布登记的各项工作。

   (一)明确广告发布登记的登记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辖区内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依法办理广告发布登记。省、市、县级媒体的广告发布登记机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各地实际确定。

   (二)依法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对符合广告发布登记条件的申请人,各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将广告发布登记信息向社会公布。

    各登记机关对企业法人的广告发布登记信息,应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依法向社会公示。

    对其他申请人的广告发布登记信息,可以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或者政府公共服务平台(政府门户网站或者专业网站)向社会公布;本部门门户网站或者政府公共服务平台无法公布的,可以通过辖区内报纸等大众传播媒介向社会公布。

    对不符合广告发布登记条件的,也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依法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变更、注销。

    广告发布登记的有效期限,应当与广告发布单位所取得相关媒体批准文件的有效期限一致,不得超期登记。广告发布登记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地址和从事广告发布的媒介发生变化时,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广告发布登记有效期限届满需要延期的,参照变更登记程序办理。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登记或者广告发布登记注销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二、做好《广告经营许可证》相关后续工作

   按照《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都要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各地要及时做好《广告经营许可证》相关后续工作,对持有《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重新核准广告发布登记。对没有办理《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依法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各地应当于2017331日前完成对辖区内全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发布登记办理工作,并将有关工作情况及辖区内广告发布单位的统计结果于2017420日前上报总局广告司。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地要加强对辖区内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等广告发布单位发布广告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不能“以登记代替监管”。要按照有关规定对辖区内的广告发布单位是否按照广告发布登记事项从事广告发布活动,广告从业人员和广告审查人员情况,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统计报表等基本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等情况,采取随机抽查等形式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其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同时继续加强广告监管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

联系人:王晓东 01088650719

电子邮件:ggsglc@saic.gov.cn

 

                     

                                                工商总局

                                              2016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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